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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字贸易为引擎构建内陆开放新高地

日期:2026-06-22

——《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解读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 陈英

当今世界,数字贸易正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格局的关键力量。重庆作为西部陆海新通道的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的联结点,如何在数字经济时代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是《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力回应的重大命题。《条例》第七条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将“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确立为全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更为可贵的是,这一开放精神不仅体现于原则宣示,更贯穿于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等各章具体制度设计之中。其中,第二十七条(数字贸易)、第二十八条(数字陆海新通道)更是直接构筑起重庆以数字贸易引领高水平开放的制度骨架。本文试从制度逻辑与实践路径两个维度,对这三个条款的立法考量与适用要点进行解读。

一、总则第七条:以“制度型开放”统领数字经济促进工作

《条例》第七条明确提出:本市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这一规定释放了三个层次的清晰信号。

第一,开放的重点从“要素流动型”转向“规则制度型”。过去四十余年,重庆的开放更多体现为货物贸易、资本引进、人员往来。而数字经济时代的开放,核心在于规则、标准、监管的对接与互认。《条例》明确要求“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正是对标《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框架中关于电子传输免关税、数据跨境流动、源代码保护、电子认证互认等存在争议且急需落地的前沿议题。这意味着,重庆的数字经济立法在夯实招商引资法治根基的基础上,进一步为参与国际规则塑造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开放的平台依托于国家战略通道的数字化升级。“一带一路”和西部陆海新通道是物理意义上的物流通道,也应成为数据流通、数字服务贸易的“信息高速公路”。《条例》将这两大战略写入总则,为后续第二十八条“数字陆海新通道”的制度设计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也向国际社会表明:重庆的开放立足自身,更服务于国家对外开放全局。

第三,开放的精神贯穿于《条例》各章的具体制度。在总则统领之下,《条例》的许多条款都体现了开放合作的理念:第九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支持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成渝国家枢纽节点建设,第十四条推进中新(重庆)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应用,第二十条支持数字内容产品开拓海外市场,第四十四条支持举办数字经济国际展览、赛事、论坛。可以说,“高水平对外开放”已经内化为《条例》的制度基因。

二、第二十七条:构建多元立体的数字贸易产业体系

第七条确立了开放的基本方向,第二十七条则将其落实到数字贸易领域。该条从贸易业态和载体支撑两个维度,系统部署了重庆数字贸易的发展路径。

在贸易业态上,该条明确了四种数字贸易类型:大力发展数字订购贸易(即通过数字平台完成订单交互与支付、以实物形式交付的跨境电商B2BB2C),这是重庆已经具备较好基础的领域;创新发展数字产品贸易(如软件、游戏、数字影视、音乐、电子书)和数字服务贸易(如云服务、在线教育、远程医疗、金融科技服务);以及数字技术贸易(如人工智能算法授权、区块链技术服务、工业软件许可)。这一分类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界定框架相契合,为企业识别自身业务归属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参照。

在载体支撑上,该条明确“推进跨境电商产业园、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等数字贸易特色集聚区建设”。这意味着,数字贸易需要物理空间的承载、公共服务的配套和产业链的集聚。重庆已有两路果园港综保区、西永综保区等成熟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条例》将这些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既是对既有成果的肯定,也为后续争取更多国家级数字贸易平台授权提供了地方立法支撑。

对市场主体而言,第二十七条意味着明确的商业机遇。例如:一家从事工业软件开发的重庆企业,其产品出口不再被视为“货物贸易”,而是纳入“数字产品贸易”范畴,在享受跨境支付、外汇结算、税收优惠等方面将有更清晰的政策预期。一家面向东南亚市场的在线教育机构,其服务输出则属于“数字服务贸易”,《条例》的实施将推动相关部门加快制定配套的跨境数据流动便利化措施。

三、第二十八条:以“数字陆海新通道”重塑开放格局

如果说第二十七条回答了“卖什么”的问题,那么第二十八条则回答了“怎么卖、靠什么卖”的问题。这一条充分体现了重庆将国家战略与本地实践相结合的立法特色。

第一款聚焦物流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要求“加快智慧公路、智慧港口、智慧物流枢纽、智慧物流园区等新型设施建设,推广应用无人车、无人机等装备和仓配运智能一体化、数字孪生等技术”。这既是技术升级,也构成了贸易便利化的制度基础。以果园港为例,通过数字孪生技术实现货物状态实时可视、通关流程提前预判,可以大幅压缩口岸作业时间,使“数字订购贸易”的物流瓶颈得到有效缓解。

第二款强调“支持数字陆海新通道建设”。具体路径是:“聚焦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长江黄金水道等出海出境大通道,推动航贸区块链应用,提升通道运营服务数字化水平。”这里需要特别关注“航贸区块链”这一制度设计。在国际贸易中,提单、舱单、发票、原产地证明等单证的流转效率直接影响贸易成本。传统纸质单证或中心化电子单证存在易篡改、跨国互认难、重复融资风险高等痛点。区块链技术以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性,天然适合解决跨境贸易中的信任难题。《条例》明确支持在西部陆海新通道中应用区块链,意味着重庆正在探索一条以技术手段降低贸易摩擦、提升通道竞争力的新路。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数字陆海新通道的建设将使重庆从“物流枢纽”升级为“数据枢纽”和“贸易规则枢纽”。未来,东盟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商可以通过区块链平台与重庆的贸易商、银行、海关实时共享单证信息,实现“一单制”多式联运的全程数字化。这既提升了通道效率,也为重庆参与面向东盟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创造了条件。

四、面向未来:让制度红利转化为开放胜势

《条例》关于数字贸易与对外开放的制度设计,体现了“规则引领、通道支撑、产业跟进”的立体思维。但要真正将立法优势转化为发展胜势,还需要各方协同努力。

对企业而言,建议密切关注后续出台的配套细则,特别是跨境数据流动负面清单、数字服务出口税收优惠、区块链平台接入标准等规定。尽早对照《条例》梳理自身业务,主动申请入驻数字贸易特色集聚区,但不同业态的适用门槛和申请路径差异明显,需结合具体业务模式判断。

对各区县政府和开放平台而言,应尽快研究制定本区域数字贸易发展专项规划,明确主攻业态,如两江新区可聚焦数字技术贸易,渝中区可重点发展数字服务出口,永川区可依托职业教育探索在线培训服务出口,避免低水平同质竞争。

对政府部门而言,建议加快三个“对接”:一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率先试点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制度;二是对接东盟国家,推动区块链通关单证互认;三是对接国家部委,争取将“数字陆海新通道”上升为国家数字贸易示范区。

值此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关键窗口期,以《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契机,我们相信,重庆完全有能力在数字贸易这一新赛道上跑出加速度,为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注入强劲的数字动能。


政策原文:

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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