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良法善治护航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解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 赵精武
当今世界,数字经济正深刻重塑全球要素资源配置方式、经济结构形态和竞争格局,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引擎。然而,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也对治理提出了全新课题。如何做到既释放创新活力,又守住安全底线,考验着政府的治理智慧。2026年3月25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六章“保障与监督”以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为核心,系统构建了一套面向数字时代的治理制度体系,集中回答了数字经济治理的时代之问。《条例》将“保障与监督”单设一章,置于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要素价值化等“促进”性章节之后,意味着发展与监督并非此消彼长的对立两端,而是相辅相成的一体两面。对于这些条文,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服务有“温度”:以政务服务数字化重塑政企关系
数字经济治理,首先是政府自身的数字化转型。如果说传统治理强调的是“管理”,那么数字时代的治理则更加突出“服务”。 《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动政务服务数字化建设,迭代升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政务数字化应用,加强政务数据共享,推进电子证照互信互认,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市通办”、“跨省通办”。
该条规定的核心意义是建设服务型数字治理格局,提升政府数字化服务的效能。具体而言,通过整合分散的政务应用、打通部门间的数据壁垒、推进电子证照互信互认等措施,让企业和群众办事不再受制于“信息孤岛”和材料的“重复提交”,使营商环境得以持续优化。这与条例第四十条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一脉相承——良好的营商环境本身就是数字经济发展最深厚的土壤。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将政务服务数字化置于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的大格局中加以谋划。第四十一条提出,要提升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加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健全感知预警、决策处置、监督评价、复盘改进等工作体系。可以看到,重庆正以数字化手段破解超大城市与大农村并存的治理难题,努力为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提供“重庆方案”。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跨省通办”被明确写入条文,呼应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国家战略——川渝两地企业群众有望享受到更趋无差别、同城化的政务服务便利,区域协同的治理红利由此持续释放。
二、监管有“智慧”:以新型监管机制实现协同高效
数字经济跨界融合、迭代迅速的特征,使得传统的属地监管、分段监管模式越来越力不从心。对此,条例提出,以数字技术监管数字经济,实现“以数治数”。
具体而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数字技术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推动跨领域、跨区域、跨层级协同监管,加强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网络安全等方面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有效利用。这一规定抓住了数字时代监管的“牛鼻子”。一方面,数字经济活动往往跨越地域和行业边界,单一部门、单一层级“单打独斗”难以奏效,唯有打破条块分割、推动“跨领域、跨区域、跨层级”协同,才能形成监管合力;另一方面,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与有效利用,让监管从“事后查处”转向“事前预警、事中监测”,大幅提升了监管的精准性和前瞻性。
与之相呼应,条例第四十八条还要求市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数字经济运行监测统计体系,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数字经济“看不见、摸不着”,运行态势如何、风险隐患何在,需要扎实的数据支撑。健全的监测统计体系,正是科学决策与精准监管的“数据底座”。
三、创新有“空间”:以包容审慎守护创新活力
监管不是目的,发展才是根本。如何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不扼杀创新?条例给出了富有弹性的制度安排。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字经济领域常态化监管制度,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沙盒监管等方式,构建鼓励创新、弹性包容的治理环境。其中,“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和“沙盒监管”的制度设计,恰恰正是因应了数字经济作为创新经济的基本特征。
所谓“沙盒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划定一定的弹性空间,允许企业在特定区域或范围内,于真实市场环境中测试创新的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这相当于为创新搭建了一个“安全试验场”,既让新生事物有了破土生长的空间,又将潜在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对于数字经济运行中产生的新兴事物、新型生产关系,监管者不再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或放任,而是给创新“让子弹飞一会儿”的耐心与定力,从而避免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窘境。
数字经济往往是创新走在监管前面,过早过严的监管可能将萌芽中的新业态扼杀于摇篮;而包容审慎、富有弹性的治理环境,则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力。当然,“包容”绝不意味着放任,弹性空间始终建立在不触碰安全底线的前提之上。
四、伦理有“标尺”:以科技伦理审查筑牢价值防线
技术是把“双刃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可能带来算法歧视、隐私侵犯、价值失范等伦理风险。如何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伦理挑战,是数字经济治理必须妥善回答的问题。
条例第四十九条即是对此问题的回应。该条规定,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涉及个人信息、人工智能等有关数字经济领域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相关主体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科技活动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应用等全过程中客观评估、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
这一规定有两层意义。其一,它将科技伦理审查的重点对准个人信息处理、人工智能等最易引发伦理争议的领域,回应了社会对“技术向善”的普遍关切。其二,它强调相关主体的“管理主体责任”,要求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应用的全过程中审慎评估风险——这意味着伦理考量不是事后的补救,而应贯穿技术活动始终,是一种“基于角色”所承担的责任。总的来说,对于关乎个人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领域,必须以伦理为标尺。唯有让技术发展始终行进在向善的轨道上,数字经济才能赢得社会信任,行稳致远。
五、安全有“屏障”:以三大安全体系守牢风险底线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如果说包容审慎是“放宽上限”,那么安全保障就是“守住底线”。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治理天平上,条例对安全一侧给予了充分的制度供给。
条例第五十条从政府和市场主体两个维度来落实对数字经济的安全保障责任。
一方面,该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依法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审查等制度,完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总结来说,要求政府构筑起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三位一体”的安全屏障。
另一方面,该条规定同时压实了市场主体的安全责任。具体而言,要求数据处理者、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安全保护义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网络设施、信息系统、数据、个人信息的安全。这意味着,安全不只是政府的事,更是每一个数据处理者、网络运营者必须担起的法定责任。政府主导与市场主体尽责相结合,才能织密织牢数字安全的“防护网”。
六、竞争有“规矩”:以平台治理促进公平有序
平台企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织者和参与者,但平台凭借数据、算法、流量等优势形成的“看门人”地位,也容易引发市场失序、损害公平竞争等问题。规范平台、维护公平,是数字经济治理绕不开的课题。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平台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则,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流量、市场、资本优势损害其他企业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对消费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和选择限制。所谓“不得对消费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正是对“大数据杀熟”等乱象的有力回应;所谓“不得损害其他企业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则把保护的目光投向了平台上的中小企业和广大劳动者。
更进一步来讲,条例并非简单强调对平台企业的监管,而是着力构建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该条例第四十条同时提出,要完善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这意味着,平台治理不能仅靠政府“单兵突进”,还需要平台企业的自我约束、行业组织的自律规范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多方合力、共建共治,方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给竞争立下规矩,市场才能既充满活力又秩序井然。
结语:以良法善治书写数字治理的重庆答卷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从政务服务数字化到新型监管机制,从包容审慎、沙盒监管到科技伦理审查,从安全保障体系到平台规范治理,《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构建的治理制度体系,着力实现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活力与秩序,在“放活”与“管好”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彰显了重庆作为超大城市探索数字治理现代化的责任担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随着条例6月1日正式施行,这些写在纸面上的治理规则,必将转化为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力量。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良法善治的护航下,重庆数字经济这片“试验田”必将孕育出更加蓬勃的创新生机,为重庆的经济发展注入数字动能。
政策原文:
主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